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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宋祥霖
翁蓮卿
宋宋麟
宋宋鵬
宋宋玉
宋航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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