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441,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德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正
被 告 胡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4 萬0,00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104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