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60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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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鍾珮玟
謝怡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黃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已於106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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