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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林若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士芳因106年度訴字第17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06年9月2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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