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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告 廖棕煌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書秀律師
被 告 翁宗慶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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