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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葉雪娥
被 告 趙子云(原名趙敏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3 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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