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947,2017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梁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