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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
原 告 張榮昇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告 江偉鴻
江坤義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以前,已達成和解,原告據此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便退本件裁判費,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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