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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 告 家事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偉
被 告 李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等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家事多有限公司(下稱家事多公司)前於民國105 年5月25日邀同被告陳銘偉、李宜樺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訂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約定就被告家事多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被告家事多公司復於同日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借款期限自105 年5 月25日起至107 年5 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所訂之24個月臺幣定存利率加碼2.14%機動計息(本件逾期時之24個月臺幣定存利率為1.09%),按月還本付息,倘有遲延清償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家事多公司自105 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現尚欠204 萬8,57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其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陳銘偉、李宜樺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4 萬8,57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等均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歷史利率查詢、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暨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在卷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159號卷第6 頁、第8 頁至第23頁)。
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204 萬8,57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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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臺幣借款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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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借金額 │借據起訖日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還款金額│現在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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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00,000元 │自105 年5 月25│3.3 %機│105 年10月│665,995 │1,434,005元 │
│ │ │日至107 年5 月│動計息 │20日 │元 │ │
│ │ │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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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0,000元 │自105 年5 月25│3.3 %機│105 年10月│285,428 │614,572元 │
│ │ │日至107 年5 月│動計息 │20日 │元 │ │
│ │ │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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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請求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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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逾期6 個月內以原│逾期6 個月外以原│
│ │ │ │ │利率10%計算 │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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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34,005元 │自105 年10月21│3.23% │自105 年11月22日│自106 年5 月22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6 年5 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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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14,572元 │自105 年10月21│3.23% │自105 年11月22日│自106 年5 月22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6 年5 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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