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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7號
上 訴 人 李芃均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聖傑因106年度訴字第36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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