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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簡瑜萱律師
被 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一號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年6月27日申請公司解散獲准,並選任鄭王燕芳為清算人,目前尚未清算完結。
因原告於97年2月1日並未實際召開股東會,自無從為選任被告為原告公司監察人之決議,故被告自始即非原告公司之監察人,爰依法訴請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並不存在等語,然被告抗辯原告於103年6月27日召開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係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依法該次股東會選任鄭王燕芳為原告公司清算人之決議,應屬無效,故鄭王燕芳未經原告公司股東會合法選任,渠與原告公司間並無委任關係存在,原告公司以鄭王燕芳擔任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代理人資格即有欠缺等語(參見本院卷第92頁),又本件被告及訴外人鄭智仁曾以系爭股東會有不成立或得撤銷之事由向本院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451號受理在案,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51號判決本件被告及鄭智仁敗訴後,本件被告及鄭智仁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68號判決上訴駁回,本件被告及鄭智仁仍有不服,再次提起上訴,目前仍繫屬於最高法院,有上開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佐,因鄭王燕芳是否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所應審認之先決問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應以前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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