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89 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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