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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161號
原 告 丁德吾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胡忠義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林彥儀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2 人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7 月5 日、9 月2 日、9月7 日、9 月13日、9 月15日、9 月18日、9 月22日,在被告胡忠義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之1 住處臥房內,所為之多次通姦行為,造成原告之配偶權因此受到嚴重之侵害,被告2 人之犯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053 號偵結起訴,雖刑事一審法院以私人違法取證之理由判決被告2 人無罪,但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排除法則未若刑事程序嚴格,且就原告提出監視錄影畫面,被告胡忠義另對原告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無異已於訴訟外自認為通姦畫面之人,故被告2 人之通姦行為既為事實,原告與被告胡忠義結縭超過40年之配偶權仍然受到嚴重之侵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遲延利息。
㈡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50 萬元,及自民國104 年9月22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林彥儀部分⒈被告林彥儀否認與被告胡忠義間有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405號判決無罪,刑事判決不採認原告所提監視錄影檔案為證據之理由,除原告裝設監視器時間長達6 個月之久,已嚴重侵害被告胡忠義之隱私權而遭排除不採用外,主要係因原告對於監視器之運作及取得方式、影片拍攝時間完全不清楚,亦未能提供其他調查方式,故認不宜逕將取得過程及拍攝時間均不明之監視錄影檔案採納為認定事實之證據,非單純僅係因私人不法取證而予以排除。
⒉被告林彥儀原任職於林口長庚醫院麻醉技術師,因被告胡忠義開刀入住林口長庚醫院而結識,後被告胡忠義因心跳過快就醫,須有人立即簽署檢查同意書及陪同照顧,被告胡忠義聯繫被告林彥儀協助,被告胡忠義因感念被告林彥儀之幫忙,於103 年間多次口頭表示有意收養被告林彥儀為女兒,嗣後因礙於現行法令限制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始未能完成收養程序。
被告林彥儀入住被告胡忠義住家緣由,主要係因被告胡忠義現年已74高齡,身體狀況不佳,原告及子女長期定居美國,被告林彥儀可就近協助照顧被告胡忠義,被告2 人平日雖同住於一屋簷下,但係居住於不同房間內,被告胡忠義個人隱私情事並不會透漏予被告林彥儀知悉,被告林彥儀亦時常外出採買或與朋友聚餐,被告2 人間僅止於長輩與晚輩之關係,並無踰矩之行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⒊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胡忠義部分:⒈被告胡忠義並無有任何與被告林彥儀為踰矩情事,其與被告林彥儀為乾爹乾女兒兼病護關係,於原告長期不在臺灣期間,由被告林彥儀負責照顧被告胡忠義之起居及健康。
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通姦等侵害原告配偶權等情事,惟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405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判決無罪確定。
原告所提相關證據,被告胡忠義均否認其真正,原告又無法提出其他證明被告2 人有侵害其權利之證據,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⒉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於前揭時、地為通姦,其配偶權因而遭被告2 人侵害等語,被告2 人固未否認有共同居住於被告胡忠義住所內之事實,惟否認其等有通姦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㈠原告前對被告2 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053 號提起公訴,惟該案件嗣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405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原告提出前揭起訴書、被告2 人提出前開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見第15頁至第19頁、第49頁至第55頁、第117 頁至第127頁、第133 頁至第148 頁),已難逕認被告2 人有原告主張之通姦行為,原告以被告2 人經檢察官起訴,即主張其配偶權遭被告2 人侵害,並無可採。
㈡原告雖以刑事判決乃因原告違法取證之理由判決被告2 人無罪,然民事案件之證據排除法則未若刑事程序嚴格,被告2人有通姦行為之事實,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云云。
惟被告2人否認其等為原告提出監視錄影畫面中之人物,而該畫面之取得過程及拍攝時間均屬不明,此業據本院刑事庭105 年度易字第1405號判決認定在案(見第53頁、第138 頁至第139頁),是縱民事案件對於證據能力較刑事案件為寬認,仍無從以原告提出監視錄影畫面認定被告2 人有通姦行為,況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直接影響當事人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而財產權為人民生存權、人性尊嚴之基礎之一,對當事人之不利益並非當然亞於刑事案件,且倘若民事法院就當事人提出取證過程已涉及刑事不法之證據,未為限制而全盤接受,無異鼓勵當事人利用觸犯刑事責任較輕之不法方式取證,以獲取較高之民事財產利益,故原告提出之前揭監視錄影畫面人物即認為被告2 人,仍不應採用該監視錄影畫面作為本案審理之證據,原告前揭主張,並無可採。
㈢至原告另主張被告胡忠義對原告提起妨害秘密告訴,主張遭原告竊錄,已於訴訟外自認為監視錄影畫面之人云云,然此為被告胡忠義所否認,且參諸原告裝設之監視器位置乃被告胡忠義住處之主臥室內,就其攝錄範圍自包括被告胡忠義於該主臥室內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密部位,而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與被告胡忠義有無承認其即為原告提出攝錄有通姦畫面中之人物,尚屬二事,原告主張被告胡忠義已為訴訟外自認,應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被告2 人有通姦行為,從而,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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