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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李明翰(原名:李崇平)
訴訟代理人 王秀珠
被 上訴 人 江幸樺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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