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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林福連
被 告 林正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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