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鄢子宸
徐大崴
劉益誌
黃柏凱
賴雋翰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東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祥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