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家訴,48,202008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8號
原 告 譚耀生

被 告 譚雄生

訴訟代理人 顧寶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譚榮生

周譚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譚榮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