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黃忠信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227 、230 、701-69、701-3、701-4 、701-70、681 、684 、685 、686 、687 、688、690 、682-2 、683-2 、678 、678-2 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227 、230 、701-69、701-3、701-4 、701-70、681 、684 、685 、686 、687、688 、690 、682-2 、683 、683-1 、683-2 、678 、678-2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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