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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飯田 金株式会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萬3,021元(即本訴日幣4,654萬8,438元+反訴日幣772萬8,979元=日幣5,427萬7,417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元日幣對新臺幣0.2714元計算即相當於新臺幣1,485萬3,021元,54,727,417×0.2714=14,853,02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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