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60,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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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白銀針
法定代理人 劉志認
上列上訴人劉白銀針與被上訴人陳煒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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