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賴金河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陳柏村
被 告 雙福麵條行即陳俐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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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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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決第6 頁第1 行:「... 之名稱「│判決第6 頁第1 行:「... 之名稱「│
│ │南投縣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窺之甚│臺北縣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窺之甚│
│ │明... 」之記載 │明... 」之記載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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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決第6 頁第15行:「依該河川工地│判決第6 頁第15行:「依該河川公地│
│ │種植許可書..」之記載 │種植許可書..」之記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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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決第6 頁第24行:「河川工地出租│判決第6 頁第24行:「河川公地出租│
│ │或轉讓..」之記載 │或轉讓..」之記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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