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原 告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曾國賢
被 告 吳釗燦
被 告 江旭章
被 告 曾國展
被 告 曾國豐
被 告 曾沈惜
被 告 曾淑真
被 告 曾淑麗
被 告 曾麗君
兼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碧陽
被 告 曾淑華
被 告 曾國富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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