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金,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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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徐國慶
張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張嘉哲律師
被 告 張金素
訴 訟 代 理 人 盧國勳律師
被 告 吳雯婷
梁仕欣
訴 訟 代 理 人 黃世欣律師
李進成律師
被告吳雯婷、梁仕欣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七號被告張金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一○五金重訴字第四號被告吳雯婷、梁仕欣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金素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5年2月26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

被告吳雯婷、梁仕欣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5年2月26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05、907、908、909、4614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719、23620、25191、28840號、105年度偵字第414、905、907、908、909、3813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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