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除,12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永松展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承宗
代 理 人 王綉玲
杜昀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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