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李憲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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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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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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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憲昌 │臺灣新光商│105年12月5日│56,000元 │EB0420825 │ │
│ │ │業銀行北三│ │ │ │ │
│ │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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