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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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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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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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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 金 樹│淡水第一信│105年11月1日│ 12,874元 │BE0312257 │ │
│ │ │用合作社三│ │ │ │ │
│ │ │重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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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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