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黃良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99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黃 良 正│陽信商業銀│105 年10月11│ 36,000元 │ AE4435947│ 無 │
│ │ │行永和分行│日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