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賴鳳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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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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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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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展同 │板信商業銀│105年10月31 │254,000元 │JM0382497 │ │
│ │ │行興南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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