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史丹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日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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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除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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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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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辰林室內裝│合作金庫商│105年10月31 │260,040元 │VM8560660 │ │
│ │修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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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辰林室內裝│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30 │260,040元 │VM8560661 │ │
│ │修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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