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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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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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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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桓國際汽│華南商業銀│105 年11月30日│ 13,230元 │ MD3136664│ │
│ │車有限公司│行北蘆洲分│ │ │ │ │
│ │李俊翔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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