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龔秀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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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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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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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龔秀金 │板信銀行板│104年12月1日│22,000元 │GM1623979 │ 無 │
│ │ │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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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龔秀金 │板信銀行板│105年1月1日 │22,000元 │GM1623980 │ 無 │
│ │ │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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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龔秀金 │板信銀行板│105年2月1日 │22,000元 │GM1623981 │ 無 │
│ │ │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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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龔秀金 │板信銀行板│105年3月1日 │22,000元 │GM1623982 │ 無 │
│ │ │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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