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戴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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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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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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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蔡明仁 │林口區農會│105 年12月30日│ 516,000元│ LK1353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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