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袁玉蘭
代 理 人 高美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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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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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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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3536454 │1 │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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