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游振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42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1 │罡境電子份有限公司 │86ND000203-207 │5 │5000 │ 無 │
├──┼──────────────┼──────────────┼───┼────┼───┤
│2 │罡境電子份有限公司 │86ND000209-213 │5 │5000 │ 無 │
├──┼──────────────┼──────────────┼───┼────┼───┤
│3 │罡境電子份有限公司 │86ND000061 │1 │10000 │ 無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