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慶名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6年4月5日 │39,900元 │ND7771450 │ │
│ │材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