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除,506,2017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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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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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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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慶名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6年4月5日 │39,900元  │ND7771450 │    │
│      │材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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