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4615,201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債 務 人 郎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