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1,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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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珮庭(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為永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號四樓,統一編號:二七九○一九九五)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復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靖公司)迄未辦理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民國106 年9 月28日新北府司字第106810123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惟永靖公司章程並未選任清算人,且該公司唯一董事林周慶業於104 年4 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清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永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庭105 年11月7 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6989號函、繼承系統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永靖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茲本院審酌林珮庭為林周慶之妹,現年約36歲,並擔任永靖公司臨時管理人1 年,對永靖公司營運狀況之瞭解程度應為熟稔,而較易進行清算事務,復查本件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認選派林珮庭擔任永靖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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