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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幃昌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6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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