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訴,2705,20191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5號
上 訴 人 陳家偉
被 上訴 人 陳高源


被 上訴 人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被 上訴 人 志英衛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瑾
被 上訴人 許瑞臻即周盈玎之繼承人


許源霖即周盈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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