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顏信吉
非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相 對 人 顏佑丞
本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顏信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顏信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法官 法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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