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重訴,871,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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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范森翔



被上 訴 人 陳詩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71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計算式:82.02 ㎡×142,000 元/ ㎡=11,64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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