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訴,198,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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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張鴻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崴翌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淑憶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九頁第二十五行關於「又原告已領取失能給付146萬6672元」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已領取失能給付14萬667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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