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6,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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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千渼電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毓娸(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中市○○區○○路000 巷0 號4 樓)為千渼電訊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千渼電訊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千渼電訊有限公司(下稱千渼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6年11月2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101617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

惟千渼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文詠富於106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聲請人為千渼公司之租稅債權人,爰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千渼公司選派清算人,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甚明。

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條亦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千渼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1月29日廢止登記,唯一股東兼董事文詠富已於106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及聲請人為千渼公司租稅債權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滯報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查詢清單、家事事件公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千渼公司選派清算人,自無不合。

本院審酌張毓娸為文詠富之母,現年55歲,正值壯年,且相當資產及所得,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認選派張毓娸擔任千渼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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