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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吳志文
債 務 人 吳玄斌
一、債務人吳玄斌、吳志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志文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玄斌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9,33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8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6年03月18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6年02月18日),詎債務人高聖恩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6,2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吳玄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玄斌、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46270 │志文 │2月18日起 │8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玄斌、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46270 │志文 │3月19日起 │8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8月16日起 │9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9月19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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