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10589,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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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程坤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程坤景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3,349元,專案補償款12,198元,共計25,547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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