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1545,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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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債 權 人 李霈妤
債 務 人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億
債 務 人 葉鍾朋

一、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葉鍾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葉鍾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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