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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五分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能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能富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出境國外,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在卷可資查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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