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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債 權 人 張家瑞
債 權 人 張家瑜
債 權 人 張家銘
債 權 人 張家禎
前列張家瑞、張家瑜、張家銘、張家禎共同
債 務 人 利朋雲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少德
人
兼法定代理 何土金
人
兼法定代理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人
債 務 人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少德
人
兼法定代理 何土金
人
兼法定代理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人
債 務 人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少德
人
兼法定代理 何土金
人
兼法定代理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人
債 務 人 何品緣
債 務 人 張冬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瑞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瑜、張家禎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銘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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