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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
債 權 人 宏全食品包裝(滁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健夏
債 務 人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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