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4562,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CAPITAL B.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兼法定代理 李美惠

債 務 人 新方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美惠

債 務 人 吳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貳萬叁仟零叁拾柒元柒角捌分,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